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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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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海事局关于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有关事项的通知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XX地税委( )号 委托单位:  受托单位:地址:    地址: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做好代征税款工作,经双方协商于 年 月 日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一、委托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等有关规定,委托受托单位代征税款,并核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二、本协议规定,由受托单位代征以下税款: 1、代征税种:车船税。 2、代征范围:在江苏省各市、县(区)登记的应税船舶。 3、计税依据:委托代征税款项目审定表(见附件)。 4、代征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受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1、受托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税种、范围、计税依据、期限代征税款。受托单位按解缴税款的 5%收取代征手续费。 2、受托单位应当于每月终了后的 15日内向委托单位如实报告代征税款情况,并解缴已代征的税款。 3、受托单位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委托单位,并在相关台账做好记录备查,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受托单位不得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4、受托单位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有关凭证,并按委托单位管理要求将代征税款、票据使用情况及时登载代征代扣台账备查。 5、受托单位应当在代征税款时,向纳税人开具委托单位提供的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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