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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特卖会场地租赁合同(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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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上海市特卖会场地租赁合同示范文本(2011 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二、本合同所指特卖会包括:商品特卖会、品牌折扣会、外贸商品专卖会、土特产年货展销会、特色农副产品展销会、家电产品促销会及其他商品展销会。三、本合同为场地租赁合同,既适用于固定场地(专业展馆、商场、其他室内场地),也适用于临时性的室外空闲场地的特卖会场地租赁关系。四、本合同未尽事项,当事人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本合同文本自 2011年 11月 25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合同编号: 上海市特卖会场地租赁合同(2011 版)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特卖会场地租赁的特点,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基本情况一、特卖会名称: 。二、特卖会内容: 。三、主办方名称: 。四、特卖会举办地址: ,租用区域/楼层 面积 房间/室号 。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Commented [2]: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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