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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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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用热人: 供热人: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十月使用说明1.本合同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与非居民用热人之间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的经营性供热采暖交易。供热人向非居民用户提供工业、发电和生活热水等非采暖用热的,应当另行签订合同。实行按热计量计费的建筑是指:供热采暖系统能够独立控制、独立计量用热量,且室内采暖温度由用热人自行调节的建筑物。实行按热计量计费的建筑物内供热采暖设施为多个产权人或承租人共有、共用的,供热人可以和各产权人或承租人共同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本合同。2.签订本合同前,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提交加盖公章的下列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准确:①采暖建筑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的复印件;②采暖建筑物平面图、采暖区域平面图的复印件;③供热采暖系统设计图或建筑设计说明书的复印件;④供热采暖系统的竣工验收资料的复印件;⑤需用热量及负荷的相关数据。用热人为承租人,提交①-④项材料应当同时加盖产权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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