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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广东省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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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五、“〖〗”内文字为制定要求,()内文字为可选事项说明。属于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请省略业务主管单位内容。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应由审批机关牵头制定,民办学校章程报送审批机关核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七、示范文本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八、示范文本由广东省民政厅解释,自 2021年 4月 16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5年。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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