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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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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相关自律规范的通知 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 为明确交易双方在进行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下称“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通行的商业规则,_(“甲方”)和_(“乙方”)本着自愿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签署本《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下称“主协议”)及《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 第一条  协议的构成、单一协议与协议效力等级 交易双方一致同意: 1.1  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应签署交易确认书,约定交易的相关条款,并明确该交易适用主协议。  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可以提供履约保障,所签署的履约保障协议为补充协议的附件。主协议、补充协议以及交易确认书统称本协议。 1.2  本协议构成交易双方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协议,交易双方之间的所有交易均受本协议约束。 1.3  在补充协议与主协议出现不一致时,补充协议具有优先效力;就一笔交易而言,在主协议、补充协议和相关交易确认书出现不一致时,效力优先顺序如下:交易确认书、补充协议、主协议。 第二条  支付与交付义务 2.1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交易确认书下明确的支付或交付义务。付款方应于支付日向收款方支付应付款项。以实物交付方式结算的,交付方应于交付日向对方完成交付,交易确认书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2  交易一方履行上述支付或交付义务的先决条件为: 2.2.1  交易对方不存在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 2.2.2  就相关交易而言,未出现或未有效指定提前终止日; 2.2.3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先决条件已获满足。 2.3  若交易一方变更其用于接收付款或交付的账户,应在原定结算日前至少 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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