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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存量房交易代办服务合同(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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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宜昌市存量房交易代办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使用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交易代办服务。2.签订本合同前,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向房屋出卖人、买受人出示自己的营业执照,房屋出卖人、买受人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书及房屋交易代办所需的相关证书及证明文件。3.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 号)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各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各方当事人不作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5.本合同文本中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内容,各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6. 房屋出卖人、买受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各方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宜昌市存量房交易代办服务合同出卖人(甲方):□身份证号(或□护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址(或□住所):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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