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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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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江西省房地产(出卖)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委托人: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2017 年 12月制定 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共同制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接受房屋产权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对房屋出卖居间并提供产权登记服务而收取佣金的活动。2.签订本合同前,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应向委托人出示自己的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委托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以及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其他房屋来源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委托人的代理人办理房屋出卖事宜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房屋产权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所有的,应提供公司章程、公司的权力机构审议同意出卖房屋产权的书面文件;房屋产权属于共有的,应提供房屋产权共有权人同意出卖房屋产权的书面证明。3.签订本合同前,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应向委托人解释本合同内容,并书面告知以下事项:(1)应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2)委托出卖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3)房屋出卖的一般程序及房屋出卖可能存在的风险;(4)房屋出卖涉及的税费;(5)经纪服务内容和完成标准;(6)经纪服务收费标准、支付方式;(7)委托人和经纪人认为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项。4.合同双方应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订立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为体现合同双方自愿原则,本合同有关条款后留有空白,供合同双方协商约定或补充约定。本合同签订前,委托人应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可供协商、选择、补充、修改的内容。空格“ ”部位为填写或添加的内容,合同双方应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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