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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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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填写说明 1.本协议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存量房屋买卖。2.当事人订立协议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接受存量房屋资金监管服务的,出卖人或代理收款人应当在监管合作银行开立Ⅰ类结算账户用于收取监管房屋价款,要妥善保管存折或银行卡,不要交予他人,密码不要外泄。4.接受存量房屋资金监管服务的,资金监管机构按照协议载明的开户银行、户名、账号等信息拨付房屋价款。涉及修改收款账户信息的,按照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办理。5.协议签订后,买卖双方可登陆“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网址为 www.tjfdc.com.cn),录入本“协议编号”和身份证号查询存量房屋交易及监管资金办理情况。6.买卖双方自本协议打印之日起超过 180日未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该协议信息从本市不动产登记系统中自动删除。协议编号: 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出卖人(甲方):(个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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