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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房地产抵押(按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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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房地产抵押(按揭)合同  抵押人(甲方):_ 抵押权人(乙方):_ 为确保_年_字第_号_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同意将其购买的而尚未付清余款的房地产抵押予乙方,作为到期还清贷款的担保。甲方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为此,甲、乙双方根据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购买的该房地产座落于_建设面积_M2,系_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号_,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划拨)。 第二条  甲方同意将上述房地产及其附着物之全部权益设立抵押权抵押给乙方。 第三条  甲方购买房地产的价格为¥_万元,甲方已交房款人民币(大写)_万元。抵押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_万元。 第四条  设立抵押之房地产担保范围为被担保债务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五条  抵押期限从借款开始至还清所欠款项为止。 第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间应当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乙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管理情况,甲方不得拒绝。 第七条  抵押期间,甲方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让、出租、再抵押、拆除、改建;不得改变其用途;未通知乙方,上述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乙方同意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八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它债权的担保。 第九条  除自然耗损外,抵押物发生损坏,甲方应当采取措施,负责保养和维修,以减少损失,其费用由甲方自负,并及时通知乙方。因意外毁损或灭失,不能或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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