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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房屋租赁合同(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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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说明一、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租赁行为。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二、本合同条款中的【 】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要求选择,不予选择的划除。三、本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相互校验有关身份证明,同时,出租人还应向承租人出具该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四、凡不具有本地户籍的承租人(包括承租的同住人),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居住登记。五、房屋租赁保证金是一种履约保证的措施。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的数额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应当无息归还乙方。六、本合同的租赁关系由经纪机构代理或居间的,则租赁当事人应当要求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本合同的最后一页签字、盖章。七、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出租人应将房屋出租的情况及时通知该房屋所在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利于物业管理企业掌握房屋使用情况,更好地提供服务。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方):证件号码:住所: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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