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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产权交易出让委托合同示范文本(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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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产权交易出让委托合同示范文本(2004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制定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构成本合同示范文本要件的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适用条款。条款所列内容,包括括号中所列内容,均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时选择采用。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必须表述清楚,无须约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加以载明。 三、合同涉及的当事人基本概况的填写:按合同要求载明,如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载明其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住所地址、邮编、电话、开户银行帐号等。 四、"出让委托业务"一般包括: 1.提供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等; 2.提供产权交易的信息; 3.提供策划、推介服务; 4.制订转让方案; 5.制作推介书; 6.办理上市挂牌手续; 7.寻找受让人; 8.参与转让洽谈; 9.参与合同签约; 10.参与转让标的的交割; 11.代为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制作产权交易合同文本、办理合同审核的有关手续); 12.办理有关权证变更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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