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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维修和保养服务协议(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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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空调维修和保养服务协议的通知 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维修和保养服务协议 甲方(采购人): 乙方(维修和保养企业): 为了维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维修和保养服务项目招标文件及法律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本协议服务费总金额为:(大写)人民币_元,(小写)人民币_元。 1.服务对象的办公设备类别:(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 型号 1:_。 型号 2:_。 型号 3:_。 型号 4:_。 型号 5:_。 型号 6:_。 2.在甲、乙双方签定协议之前,乙方应对本协议服务对象所包括的办公设备进行一次免费的全面检测,确认设备运行情况,并提供详细的维修和保养报告。由双方签字确认,如果发现故障,需要更换部件,则部件费用由甲方负担,乙方有责任提供报价给甲方参考,但报价中的部件价格不得高于该设备的生产商在本市授权的维修(服务)中心的部件价格。 二、办公设备定期维修和保养要求 1.地点:乙方实施上门维修和保养地点为协议所包括的办公设备使用所在地。 2.时间:法定工作日 8:30——18:00为乙方执行本协议的标准时间,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要求电话后 4个工作小时内派技术人员上门对本协议所包括的办公设备进行免费维修和保养(如需换部件,部件费另计),不计次数。如甲方需要乙方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进行维修工作,甲方必须在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时间内提前通知乙方,否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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