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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曲艺、木偶剧及皮影戏优秀剧(节)目创作生产责任合同书(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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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曲艺、木偶剧及皮影戏优秀剧(节)目扶持评审结果的通知 文化部艺术司 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 全国曲艺、木偶剧及皮影戏优秀剧(节)目创作生产责任合同书 一、 为保障全国曲艺、木偶剧及皮影戏优秀剧(节)目扶持工作的顺利实施,明确文化部艺术司、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地方文化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及承担任务的艺术团体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文化部关于扶持全国曲艺、木偶戏及皮影戏优秀剧(节)目的通知》(文艺函〔2013〕1302号)精神,制定本责任合同书。 二、 全国曲艺、木偶剧及皮影戏优秀剧(节)目扶持,由文化部艺术司和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联合实施并负责入选作品有关各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文化部艺术司具体负责作品创作生产、加工修改的组织、调配、时间进度,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投入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等作品创作生产主管部门及承担作品创作生产任务的艺术团体,具体负责落实作品的创作及加工修改事宜,以及经费的管理使用。 四、 文化部艺术司、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按照大型作品每台资助 26万元、中型作品每台资助 20万元、小型作品每台资助 15万元的标准,对入选的曲艺、木偶剧及皮影戏优秀剧(节)目予以资助。上述各项资助金额中的 60%用于作品的传承加工修改、40%用于作品的宣传推广演出。 五、 资助对象为文化部评审确定的扶持剧(节)目(以文化部办公厅发文为准),文化部艺术司、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原则上不接受更改资助剧(节)目的申请(同一个艺术团体如有多个作品入选,可将项目合并签订一份合同书)。 六、 文化部艺术司、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将适时组织专家对所资助、扶持的剧(节)目进行评估验收。 七、 凡属下列行为之一,文化部艺术司、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将视不同情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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