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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章程示范文本(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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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章程示范文本  说明 一、 根据 1998年 10月 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 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 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单位合伙人为。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 〔开办资金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分别载明每位合伙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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