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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购销合同(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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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购销合同甲方: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乙方:为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药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和《2011年度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合同。经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授权,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代表参加 2011 年度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甲方)与基本药物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中标药品乙方须将中标药品(详见附件)及时供应到全省(或中标区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价格和包装等须与中标信息一致,不得更改。药品质量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第二条 采购周期本合同约定采购周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遇国家和吉林省政策调整,应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采购方式乙方必须通过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网上采购。乙方须在 4 个工作小时内对甲方通过平台发出的网上订单进行确认。第四条 采购数量乙方获得中标药品在全省(或中标区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实际中标采购量。 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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