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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项目补偿合同(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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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启用土地整理储备项目补偿合同签约系统的通知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项目补偿合同(示范文本)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启用土地整理储备项目补偿合同签约系统的通知(津国土房用〔2012〕31号)各整理储备项目实施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整理储备土地管理,统一、规范土地整理储备项目补偿协议签订程序及行为,市国土房管局开发土地整理储备项目补偿合同签约系统(下称系统)。现将系统使用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整理储备项目实施单位实施土地整理储备需与原土地权利人签订补偿合同的,必须通过网络系统按要求填报、上传补偿合同信息,并以系统生成和打印出的带有全市统一编号的合同文本与原土地权利人签订补偿合同。 二、 经系统生成合同文本后,如发现合同相关信息填报有误需要进行修改的,应当经系统提出修改申请,由系统重新生成带有新编号的合同文本。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取消签订合同或需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经系统上传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三、 本通知印发后签订的补偿合同不是通过系统填报生成,不带有统一编号的,或未经系统随意修改,提供的合同文本与系统填报合同信息不一致的,各级国土房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征转、委托、供地和登记手续。市国土房管局将定期对各整理储备项目实施单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单位不按本通知要求使用系统,存在网外操作或合同文本修改、取消签订和合同解除等信息不及进行系统备案等问题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整理资质。 四、 各整理储备项目实施单位在使用系统过程中如遇到相关问题,应当及时与市国土房管局土地利用处或市土地整理中心联系寻求解决,属于技术问题的可直接与市国土房管局信息中心联系解决。不得以系统存在问题为由擅自不启用或停用系统。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 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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