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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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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8〕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启用《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08〕1073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维护限价商品住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8]39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于 2008 年 12月 20日开始启用。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  填 写 说 明 1、本合同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买卖。 2、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合同一经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3、合同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及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4、合同自订立之日起 30 日内,当事人应到限价商品住房合同登记备案机关办理登记备案。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应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5、本合同不得翻印。 合同编号: 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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