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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单位试行版)

31次浏览 0次下载 共12页 发布日期:201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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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单位试行版)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示范文本(单位试行版)》和《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示范文本(个人试行版)》的通知(沪房管保〔2012〕35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各房地产交易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等有关规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了《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示范文本(单位试行版)》和《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示范文本(个人试行版)》(以下简称《合同示范文本》单位版和个人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本通知印发起,在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工作中,当事人可根据实际选用《合同示范文本》单位版和个人版,也可参照《合同示范文本》单位版和个人版自行制定合同文本。 二、 《合同示范文本》单位版和个人版需在试行中不断完善,各公共租赁住房经租单位和承租人在使用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三、 《合同示范文本》单位版和个人版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使用说明 一、 本合同是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行为。 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 本合同条款中的【 】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租赁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要求选择,不予选择的划除。 三、 承租人安排的居住使用人具备上海市城镇常住户籍的,可将户籍迁入公共租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Commented [2]: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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