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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装修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保证合同A2款(包工不包料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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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装修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保证合同 A2款(包工不包料装修工程) 甲方(业主):_ 乙方(施工方):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室内环境质量保证合同》作为《_》装修工程合同附件。 1.达标要求:乙方在室内环境质量验收期内,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要求,保障本次装修工程室内环境质量达到(GB50325-2001)国家验收标准(参见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主要依据条款说明》中第 1、2款)。 2.建材保证:甲方保证本工程涉及自购建材达到《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要求,乙方对因甲方自购建材造成的室内环境质量超标不负责任。 3.甲方保证:本次室内环境质量检测(验收)工程涉及的室内空间在验收时无其他甲方自置的装饰和家具等污染源。 4.验收时间:检测(验收)依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之 6.0.1 条款规定: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 7天后、交付使用前进行,定为完工后_日内进行,具体日期由甲乙双方约定。 5.检测机构:甲乙双方共同认可具有资质(已通过省级以上实验室计量认证)的机构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进行本次室内环境质量检测(验收)。 6.验收监督:甲乙双方共同监督检测(验收)过程,并对检测结果签字确认。 7.甲/乙方为本次检测的委托方。甲方检测监督人为:_,电话:_,通讯地址:_;乙方检测监督人为:_,电话:_,通讯地址:_。 8.通知到场:本次检测的委托方应提前 2 天通知双方的授权监督人携委托书到场监督检测(验收)过程。 此等通知可以普通信函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或者传真,双方的授权监督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到场;甲乙双方有任何一方不到场的,视为自愿放弃相关现场监督权利,检测验收照常进行,测量结果视同双方认可。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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