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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合同(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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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示范文本(2018 版)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制定 使用说明一、本协议文本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39号)、《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沪府办〔2016〕78号)以及国家和本市关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相关管理的规定制定,供当事人采用。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应当由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或同住人居住使用,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作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居住使用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居住使用人严格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居住使用。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居住使用人已仔细阅读《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39 号)和相关实施细则以及本协议内容,对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全部知晓,承诺在居住使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期间,遵守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有关不得擅自转让、赠与、出租、出借等管理规定和本协议约定。违反上述承诺的,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将分别按管理规定和本协议约定进行处理。四、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地产权利人或同住人使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进行管理,并享有回购、收回、优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等权利。五、为了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协议条款,并签订本协议。甲方: 区住房保障中心住所:邮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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