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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委托协议书(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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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实施细则(试行) 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委托协议书 为了促进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先进设备的推广应用,维护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试验鉴定办法》和《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设备鉴定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 委托事项:  乙方委托甲方就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进行设备鉴定。 二、 费用及支付方式: 1.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五日内支付给甲方现场审查费、鉴定费、专家费等人民币元(大写),经检验符合标准的,在甲方向乙方颁发证书的同时交纳收取证书费用人民币元(大写)。 2.乙方应根据产品生产的合格品数量预订鉴定标识标签,标签费用根据定量订货时支付,该部分费用为人民币_元/个(标签为每个企业专用)。 三、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接受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设备鉴定的申请; 2.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乙方提供的书面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标准确定《鉴定大纲》,在接到乙方申请的 20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4.对鉴定合格的企业发放“鉴定证书”,并依据《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试验鉴定办法》和《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实施细则》的要求对获证企业实行监督管理; 5.在对获证企业实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如发现其有违反《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试验鉴定办法》及《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实施细则》之情形,甲方有权撤销其已颁发的鉴定证书。 四、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填报有关申报材料,并确保其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配合甲方抽检和现场评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方便; (3)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费用; (4)履行《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试验鉴定办法》和《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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