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示范
合同预览图

上海市超市水发水产品流通安全合同(2005年)

240次浏览 0次下载 共1页 发布日期:2005-07-01
免费模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连锁经营协会 制定 二〇〇五年七月上海市超市(大型综合超市)水发水产品流通安全协议超市(大型综合超市)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生产商、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为加强对超市、大型综合超市水发水产品的安全监管,杜绝质量不合格水发水产品流入市场,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保证按 GB4-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产品安全 要求》提供安全、无公害的水发水产品。乙方保证供应的水发水产品在复 水工艺处理中,没有使用任何危害人体健康的色素、添加剂和保鲜剂;甲醛、无机砷、汞铅等化学物质含量不超过行业标准。2、乙方保证在运输过程中使用的盛(容)器、内包装材料坚固、清 洁、无毒、无异味。3、非乙方直接加工的水发水产品,乙方应根据不同品种、不同批次, 提供上游生产商名称、地址、负责人等联系办法。4、甲方发现水发水产品质量异常,应立即撤柜,并及时通知乙方, 情况严重的须上报食品监管部门处理。5、甲方可定期或不定期派出质检人员到乙方实地了解水发产品的生 产情况并进行抽检,乙方应给予配合。6、乙方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供应质量不合格水发水产品,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者,甲方有权将其企业列入"黑名单",并报上海连锁经营协会及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备案。7、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8、本协议作为超市(大型综合超市)产品购销合同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最新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