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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合同(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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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合同(范本)订立合同各方:甲方:农业部种子管理局 乙方: 省(区、市)农业(农村经济、农牧)厅(委、局)为保障农业生产救灾用种需求,严格落实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规范储备管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第一条 乙方受甲方委托承担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承储单位、储备地点及储备种子的种类、品种、数量按照甲方下达的《2018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落实。第二条 储备期限为 2017年 10月 1日至 2018年 9月 30日。第三条 甲方将依照有关要求,根据《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 2018年 12月底前,将 2018年种子储备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各承储单位。用于救灾的种子补助标准为每公斤 2.5元;用于备荒的种子补助标准为每公斤0.55元。补助资金实行包干使用,用于承储单位在储备过程中发生的贮藏保管、种子检验、自然损耗、转商亏损或贷款贴息等费用。除此之外,甲方不再负担其他费用。种子储备补助资金为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第四条 乙方应与承储单位签订二级储备合同,确保储备种子的品种、数量、质量及储备时间,储备的种子要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第五条 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在储备期间的调用权归甲方,未经甲方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用。因自然灾害、调剂市场供需矛盾等原因,需调用国家救灾备荒种子的,由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第六条 国家救灾备荒种子调用价格不得高于出厂价,具体由调入方和调出方协商,调运费用由调入方承担。第七条 乙方接到甲方《同意动用国家救灾备荒种子通知书》后,应尽快组织储备种子调拨,并于调运之日起 30日之内,将调拨种子的品种、数量、质量、调出(入)时间和地点及救灾面积、挽回经济损失等情况如实上报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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