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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合同(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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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2020 年版) 本服务协议由中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为保障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提高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保证定点医疗机构的合理利益,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人社厅发﹝2016﹞139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监督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8﹞1 号)、《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府〔2010〕52号)、《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中府〔2015〕40号)、《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中山医保发〔2019〕34号)、《中山市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中府办〔2020〕17号)和《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中山医保发〔2020〕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甲方受中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确定乙方为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及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卫生、药品监督、价格和医改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确保参保人按规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相应的待遇,保证参保人享受必要、合理的医疗服务。第二条 乙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的诊疗科目和执业范围,严格执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相关医疗服务的政策法规,规范经营,依法行医等。乙方提供医疗服务对象、范围以及使用资金范围。(一)医疗服务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1.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2.我市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 )3.我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4.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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