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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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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示范文本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制定 二〇一四年九月须知1.本合同适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买卖的经纪服务活动。2.当事人订立合同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一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3.合同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或打印填写,空才分若为空白句,应用“ / "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4.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信息,可登陆广东省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网站(www.gdfgjxh.com)查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个人姓名: 。国籍/地区: 。身份证(护照)号码: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延照号码: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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