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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代销合同(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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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北京市食品(成品)代销合同第一条 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单位:元/ 编号 品名 品种 商标 规格 数量 产地包装标准及要求保质期限及要求产品标准运输保管条件单价 总价合计人民币(大写) (¥ 元)第二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相关证件:初次交易的,为:□《营业执照》 □《商标注册证明》 □《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 □《开户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 □《代理销售授权书》 □《检疫证明》 □ 其他 ;再次交易的,为:□《食品检验报告》 □ 其他 。第三条 食品备案:已办理备案的,出卖人应提供备案编号;尚未备案的,备案手续由(委托人/代销人)办理。 第四条 交货期限、地点和方式: 。第五条 食品验收方法: 。第六条 代销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第七条 报酬的计算方法: 。第八条 报酬、价款的结算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一)已售食品的价款每月 日结算一次,代销人的相应报酬从价款中扣除。最后一批代销食品价款与报酬在代销期限终止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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