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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服务协议(托管人适用)(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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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服务协议(托管人适用)甲方: 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法定代表人:周明 乙方受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委托提供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的流转、保管及查询服务。为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的业务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合同管理系统”),办理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流转、保管及查询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同意加入使用乙方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乙方接纳甲方为乙方电子合同管理系统的用户,办理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流转、保管及查询等事宜,双方须遵守协商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第二条 甲方职责(一)甲方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乙方的相关业务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乙方提供的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进行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的下载、核对、上传及查询等事宜。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作为甲方登录乙方电子合同管理系统的身份证明,表明使用该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登录电子合同管理系统的操作行为均代表甲方行为,甲方需为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二)甲方须遵守乙方制定的《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以下简称《数据接口规范》)以及其他与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定,并尊重乙方对上述规定的修订。(三)甲方须及时登录乙方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下载有关待甲方核对的电子合同数据,将其进行核对,并将相关核对结果及时上传乙方电子合同管理系统。(四)甲方因技术故障、网络中断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正常使用乙方电子合同管理系统时,应及时通知乙方。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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