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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台租赁经营合同(GF—201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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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台租赁经营合同(示范文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使用。 二、本合同适用于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出租人)提供固定柜台(包括摊位、铺位、商位等)、相应设施以及物业服务,出租给其他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承租人)用于从事独立的商业经营,出租人收取租金和服务报酬的行为。 三、本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年,超过 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 20年。 四、本合同相关条款中的空白处,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  五、本合同由工商总局负责解释,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柜台租赁经营合同  合同编号:____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的规定,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就租赁柜台进行经营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柜台的基本情况 出租人将以下柜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从事经营活动。地 址位 置( 可 附 图 )柜 台 长 、 宽 、 高 ( 米 )经 营 面 积 ( 平 方 米 )装 修 及 配 套 设 施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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