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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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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旅游局 制定 使用说明一、旅游者参加国内旅游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旅行社应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营业执照》。二、旅游前,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旅游者在交纳费用后,旅行社应开具发票。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可采用本合同示范文本。三、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项目以及其他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旅游者应结合自身身体状况选择旅游项目。四、旅行社委托组团的,须事先告知并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五、在填写本合同第二条“游程与标准”时,旅行社应以准确、明晰的语言表述,不得出现“准 X星级”、“相当于 X星级”等模糊用语。六、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应真实注明该旅游项目所包含的景点门票及住宿、餐饮、交通标准、导游服务等相关内容。自选项目应安排在自由活动时间,并不得影响旅游整体行程。旅行社不得强制旅游者参加其安排的自选项目。七、本合同示范文本是《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2004年 A版和 B版)》合并修改版本,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使用,今后凡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八、旅游咨询与投诉机构:上海市 区(县)旅游部门地址: 旅游质量监督电话: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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