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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二手车委托出售合同(2010年)

232次浏览 0次下载 共6页 发布日期:201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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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二手车委托出售合同 (示范文本)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商务厅 制定 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使用。二、本合同所称的委托出售人,是指二手车的所有人。本合同所称的受托人,是指受二手车所有人的委托,售卖二手车的当事人。三、委托出售人必须拥有出售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属国有资产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并持有本单位或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委托出售人应向受托人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交纳税费期限、使用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受托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仔细了解、查验二手车的车况、有关车辆的证明文件及了解各项服务内容等。四、本合同有关条款下均有空白项,供当事人自行约定。五、本合同示范文本自 2010年 8月 3日起使用。委托出售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目的 为完成二手车出售事项,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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