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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产出售)(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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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产出售)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填写说明1、本合同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出售存量房的经纪服务活动。2、当事人订立合同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一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3、合同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及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合同编号: 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产出售)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个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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