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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BF—2012—2721,试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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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试行版) 合同编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单位(简称“收运服务单位”)与餐饮服务单位之间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 2.本合同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 3.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4.有关名词、术语解释: (1)餐饮服务单位(甲方):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食堂、餐厅。 (2)收运服务单位(乙方):是指取得《北京市从事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以及区县级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事业单位)。 (3)收集运输:是指收运服务单位将餐厨垃圾收集并运送到符合规定的处理设施的过程。 (4)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食堂、餐厅等餐饮服务单位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等废弃物。 (5)合同编号:由收运服务单位(乙方)负责编号。合同编号共分五部分,具体编码规则为:第一部分 CCLJ(“餐厨垃圾”的首字母大写);第二部分为餐饮服务单位(甲方)所在地区和街道的代码(如:东华门街道办事处代码为 110101001);第三部分为合同生效年月(如合同 2011 年 12月生效,编为 201112);第四部分为合同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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