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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合同

14次浏览 0次下载 共7页 发布日期:201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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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制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构成本合同示范文本要件的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适用条款。条款所列内容,包括括号中所列内容,均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时选择采用。二、为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必须表述清楚,无须约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加以载明。三、转让方:指持有标的公司产权或股权并能够依法转让产权或股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四、受让方:指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等有偿方式取得产权或股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五、合同涉及当事人基本概况的填写:应按合同文本要求载明,企业类型按转让方、受让方的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类型填写。当事人如系自然人的,应载明其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居住地址、邮编、电话、开户银行帐号等。合同涉及的转让方、受让方是多方的,均应分别载明。六、产权转让标的:指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标的企业产权或股权。七、转让价格: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经资产评估后,作为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未经资产评估直接以竞价或协议方式确定价格的,一般只适用非公有经济性质的产权。八、产权转让涉及的企业职工安置:指按照有关规定,应约定妥善安置转让企业职工的有关事项。如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应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九、产权转让涉及的企业债权、债务的承继和清偿办法:指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如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应附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十、资产的处理:指根据不同的标的具体约定,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设备、车辆、技术项目、商标权、专利权等实际标的物的处理。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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