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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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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 (2007 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 制定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法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二、本合同适用于汽车维修业务,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应当签订本合同。三、签订合同时,托修人(甲方)应当查看承修人(乙方)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营业执照及其经营范围。四、汽车维修系汽车修理和汽车维护的泛称。汽车修理分为整车修理(俗称“大修”)、总成修理、小修和专项修理;汽车维护(俗称“汽车保养”)分为日常维护、定期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厂及其指定配套厂以其商标生产销售的配件;副厂配件是指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但非汽车生产厂及指定配套厂生产,而以本企业商标或名义生产销售的配件;修复配件是指非原车修复的配件。五、按照市物价局规定:汽车维修费用=工时费(工时单价×结算工时定额)+材料费[材料进价×(1+进销差价率)]+外加工费。六、托修人(甲方)要求改变汽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承修人(乙方)出示相关手续的证明原件和提供其复印件。七、签订合同时,对本合同示范文本中带“□”的选项,凡承、托修双方约定同意的,在“□”内打“√”。八、本合同示范文本,自 2007年 11月 1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合同编号: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托修方(甲方):承修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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