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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存量房承销经纪服务合同(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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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存量(二手)房承销经纪服务合同(衢州市 2020 版)(示范文本)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定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8月说明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签约之前,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本合同所称存量房是指国有土地上已经交付使用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现)售的商品房,不属于存量房。三、本合同的受托方应为经备案具有相应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为具有执业资格的房地产经纪人(1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2人)。四、本合同签订前,委托方对受托方的登记注册、经营范围、机构备案等情况有知情权;受托方对委托方及委托方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委托要求等有充分了解的权利五、本合同“□”中的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并打“√”。六、本合同供当事人签订时参考。本合同的部分条款,当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当事人另作约定时,应在条款空白部位打“×”,以示删除。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示范合同内容为由强迫另一方接受。七、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议定后,可填入空白条款内,或另行签订附件。八、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由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衢州市存量(二手)房承购经纪服务合同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护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护照】: 联系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案证书号码: 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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