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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合同(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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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0 年版)甲方:中山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地址: 乙方:法定代表人: 机构代码:地址: 本服务协议由中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为保证定点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和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中山医保发〔2019〕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甲方受中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确定乙方为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中山医保发〔2019〕33号)和《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中山医保发〔2020〕28号)及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第二条 甲方职责(一)及时向乙方通报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以及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和定点医疗机构有关资料情况;(二)协助乙方做好参保人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配药或凭社会保障卡购买非处方药品的服务工作;(三)协助乙方对有关人员进行医疗保险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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