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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电信业服务合同(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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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电信业服务合同(专用条款)电信用户(以下简称甲方):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2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通信业务网络、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业务登记(一)甲方办理入网、变更、离网等手续时须进行业务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1、甲方(个人):提供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等。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本人及代理人有效证件原件。2、甲方(单位):提供单位有效证件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单位有效证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原件(或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等。单位有效证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或者证明文件。若办理业务入网需同时提供实际使用人的有效证件原件。(二)甲方应保证身份信息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并有义务配合乙方对登记资料进行查验。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主动办理变更手续。(三)甲方应使用有国家入网许可标志的终端设备,终端设备应具备支持所选服务的相应功能,如无法支持所选服务,甲方自行承担后果,并向乙方全额支付其所选服务的全部费用。(四)甲方本人未到场,由代理人、经办人办理各类业务的,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与义务;代理人、经办人承担保证责任。(五)乙方对甲方的信用消费或资信不明等情况,如甲方户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证件的住址为准)或法定住所地(单位有效证件上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地的,乙方要求提供担保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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