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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GF—2004—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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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五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六章 项目的移交 第七章 双方的一般义务 第八章 违约的补救 第九章 协议的转让和合同的批准 第十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一章 其它 第十二章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管理,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垃圾处理,维护垃圾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和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由第二条所述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省(自治区)市(县)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协议一方: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局(委)(下称“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协议另一方:公司(下称“项目公司”),注册地点:,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第三条 本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是,主要处理的垃圾,日处理规模吨/日(或吨/年),主要工艺为 。 第四条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委托于年月至年月对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经过,确定为本项目的中标人,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组成为  和 。 第五条 (中标人)符合资格预审要求,具有要求的技术实力,提供的技术方案成熟、可靠,技术路线正确、合理,经营方案切实可行。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愿意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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