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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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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出租人:承租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 制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2、本合同文本不适用于以融资租赁为目的的汽车租赁经营活动。3、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前,请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条款。4、本合同文本及附件 “□”后待选内容、空格部位待填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请当事人协商确定。“□”后待选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未做约定的,请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或不适用。术语解释1、出租人:依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为承租人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经营主体。2、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3、保证人:为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保证担保,当承租人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时,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4、保证金:承租人为保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向出租人提供的金钱形式的担保。5、租赁车辆: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已办理汽车租赁车辆备案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及车辆号牌、有效证件标志。6、附属设施:出租人向承租人随车提供的保证车辆安全和按照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及后续添加的设施。7、有效证件标志:证明租赁车辆依法可以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标志,包括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环境保护标志等。8、替换车辆: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确定用以替换原租赁车辆,与原租赁车辆档次和功用相当的租赁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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