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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上海市长三角区域电商平台服务合同(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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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长三角区域电商平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二 0 二 0 年十二月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供长三角区域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签订服务合同时参照使用。二、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三、专业术语解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各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各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平台服务的可以参照使用。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账号是指平台内经营者用于登录平台网站及客户端使用的用户名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平台使用是指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或其关联方利用开发或经营的网络平台,为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的服务。消费者权益保障金是指经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商一致,后者向前者缴纳的、仅用于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资金及其孳息。 四、双方当事人可以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选择同意的,在选择项前的□打√。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合同双方不作约定的,应当在选择项前的□打×,以示删除。相关条款空格处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五、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以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补充,如果发生冲突,则以本示范文本内容为准。六、本示范文本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发布。 长三角区域电商平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甲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 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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