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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乙类结算参与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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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乙类结算参与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甲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邮政编码: 乙方:  (乙类结算参与人) 住所: 邮政编码: 为保证证券市场结算业务正常安全运行,防范结算风险,规范结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登 记结算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 参与人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等 有关法律、部门规章以及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则,甲、乙双方 就证券资金结算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提供证券结算服务的法定专门机构,乙方系依法取得甲方乙类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 甲方可授权其上海、深圳分公司,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和本协议,与乙方就具体业务操作签订业务备忘录,并报备甲方公司总部。业务备忘录的内容不得与本协议冲突,该业务备忘录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乙方同意遵守甲方制定的结算规则和相关规定。 第三条 乙方应当依据甲方的相关规定,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和缴纳证券结算互保金、交收价差保证金等之后,方可参与甲方的证券资金结算系统,办理结算业务。 第四条 乙方同意,对于乙方负责结算的全部证券交易合同,自甲方进行多边净额清算之时起,乙方将其向对手方结算参与人收取证券或资金的权利和向对手方结算参与人支付资金或证券的义务一并转让给甲方。自此,乙方应当就其负责结算的全部证券交易合同,向甲方承担资金或证券的最终交收责任,不能以客户违约为由而拒绝承担交收责任。 对于非担保交收品种的结算业务,按照甲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证券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甲方负责办理与乙方之间的集中清算交收;乙方负责办理乙方与其客户的证券清算交收,乙方与其客户之间的证券划付,由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办理。 乙方应当以自身名义与甲方完成证券资金结算,并承担最终交收责任。乙方与乙方客户的结算事项,按乙方与客户的证券交易、托管与结算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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