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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有机肥料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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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有机肥料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上海农业废弃物利用行业协会合同编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农业废弃物利用行业协会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有机肥料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的通知各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有机肥料经营行为,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有机肥料经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农业废弃物利用行业协会联合制定了《上海市有机肥料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以下简称“《有机肥料买卖合同》),并决定自 2007年 6月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 2007 年 6月起,在本市有机肥料经营活动中,当事人均可使用《有机肥料买卖合同》,也可参照《有机肥料买卖合同》自行制定合同文本。 二、 各工商分局应做好《有机肥料买卖合同》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 《有机肥料买卖合同》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sgs.gov.cn)予以公布。 四、 《有机肥料买卖合同》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农业废弃物利用行业协会联合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附件:上海市有机肥料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 版) 二OO七年六月十八日 卖 方(甲方) 买 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有机肥料买卖的有关事宜达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Commented [2]: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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