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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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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使用。二、二手机动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汽车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挂车)三、出卖人必须拥有出卖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属国有资产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并持有本单位或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四、本合同签订前,应当充分了解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了解与核对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的时间、支付佣金的方式和数额、违约责任的承担、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等。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交纳税费期限、使用期限、所有权争议及执法部门查封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仔细了解、查验二手机动车的车况、有关车辆的证明文件及了解各项服务内容等。五、本合同示范文本自 2011年 1月 1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出卖人: 买受人: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二手机动车事宜,订立本合同。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Commented [2]: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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