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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上市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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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上市协议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基金管理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联系电话:第一条 鉴于乙方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且乙方就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上市向甲方提出申请,为规范基金的上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第二条 甲方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基金符合上市条件的,同意其上市。第三条 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第四条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业务指引》等规定对乙方及基金实施日常监管。第五条 乙方应当指定两名授权代表负责基金的信息披露事务,并将其通讯联络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等告知甲方。乙方更换授权代表的,应当在更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甲方。第六条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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