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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固定电话入网合同(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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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固定电话入网合同 (后付费类)合同编号: 用户(甲方):基础电信业务运营企业(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固定电话网络服务(以下简称网络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固定电话服务范围乙方以固定电话网络与设施,向甲方提供其在入网登记单、变更单等业务登记单上所选择的服务。第二条 入网要求(一)甲方办理入网、变更手续,应提交以下登记资料:1、个人用户: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代办人应同时提供委托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2、单位用户:提供真实有效的注册登记证照副本原件或加盖红色公章的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担保的,甲方应办理相应担保手续。第三条 用户资料(一)甲方应保证入网登记资料真实、准确,并有义务配合乙方核实登记资料。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更改。如乙方发现甲方登记资料不真实,影响合同正常履行,且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或甲方未及时配合更正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网络服务(以下简称停机)。(二)乙方对甲方和担保方提供的资料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尽保密义务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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