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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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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提示与说明 一、为规范前期物业服务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本合同示范文本,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相互尊重,充分协商,严格履行。三、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不得修改相关内容。参照本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不得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又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相抵触的,不得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四、本合同示范文本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通用条款是指不能或者不必协商的条款,专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或者可以协商的选择性、填充性条款。选择性条款中的可选项前用“□”符号标示,选择时在该符号内划“√”表示肯定或者划“×”表示否定。填充性条款中标示有下划线,双方将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填入,无意见的划“×”、或者“-”表示删除该填充性条款。五、一方当事人预先选择或者填充,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视为格式条款。任何一方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对相对人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并且应当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的监督。六、与合同订立、履行有关的通知、说明或者合同中的另附页等书面文件,是合同的组成文件,双方确认后应当签字盖章,注明日期。七、本合同示范文本的下划线部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延长或者缩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编号: 甲方(建设单位): 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Commented [2]: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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