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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二手车行纪销售合同(BF—2006—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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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北京市二手车行纪销售合同 委托人(甲方): 经纪机构(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二手车行纪销售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事务 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自己的名义,销售甲方拥有 □所有权  □处置权 的二手车。 第二条  委托车辆的基本状况 车主名称: 厂牌型号: 车牌号码: 已行驶里程: 初次登记日期: 车架号:  车辆使用性质:□客运 □货运 □出租 □租赁 □非营运 □其他: 车况: 。 车辆的修理、事故、抵押、税费交纳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具体瑕疵描述: (一)底盘: 。 (二)车身外观:_。 (三)发动机: 。 (四)电器设备:  。 (五)其他: 。 第三条  委托销售和佣金支付方式 (一)甲方允许乙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销售委托车辆: 1、约定固定佣金数额的委托销售方式,佣金数额为 元。 2、由乙方先行向甲方全额支付委托销售价的保底销售方式,成交价与委托销售价之间的差额作为乙方佣金。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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