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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合同(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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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18版)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制定 使用说明一、为了促进、引导和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1 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本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沪财预〔2016〕108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绩〔2016〕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商上海市财政局,制定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接,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三、《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四、除了注释文字外,本合同条款中的【 】内容为选择项,合同当事人可选择约定。五、本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内容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六、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以及应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或者政府提供的效率明显高于社会力量、政府提供的综合成本明显低于市场供给的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七、购买主体应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对社会事业、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民生保障领域,社区服务、社会工作、法律援助、特殊群体服务、矛盾调解等社会治理领域,以及行业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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