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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种养产品收购合同(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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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北京市种养产品收购合同提示:种养方应事先就产品种养及收购条件、要求的合理性向农业技术指导部门咨询,并认真分析将来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理性判断,慎重签约。种养方(甲方): 收购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种养产品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产品基本要求:交(提)货时间及数量产品名称品种规格产地 等级 单位 数量价格/保护价合计第二条 质量要求:1、内在质量: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应符合 GB 18406-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提出的无公害要求;粮食作物应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其他要求为: ;2、外观质量: 。第三条 种苗提供方式为 □甲方自备;□乙方提供,提供种苗的数量、时间和方式为: 。种苗应满足的条件为: ;对种苗验收的方式为: 。种苗价格为 元/ (单位),合计: 元,种苗价款结算方式为:□甲方于 年 月 日前一次付清;□于交货时抵扣收购款。第四条 收购保证金:乙方 □ 是/ □ 否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收购保证金 元。交货时保证金应(□抵作收购款/□返还乙方)。保证金支付后,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因甲方违约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保证金。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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