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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合同(2018年)

20次浏览 0次下载 共10页 发布日期: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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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合同(试行)使用说明 1.本示范文本供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经营者与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内经营者就入驻平台事宜签订平台服务合同时参考使用。2.本示范文本中所涉定义: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内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利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交易和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自然人。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平台经营者为赔付消费者损失而向平台内经营者预先收取的金额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作为消费者权益保障义务的保证,仅可用于赔付消费者损失,不得用于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互相承担违约责任之用途。平台:指平台经营者提供的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网站、软件、移动端应用等。账户:指平台内经营者完成入驻后获取的与自设密码共同使用以登陆平台,使用平台经营者平台服务的登陆账户。交易规则:指平台经营者以书面形式向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或在平台公示的,与平台内经营者经营有关的任何规范性文件。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附件、手册、网站公告等。关联公司/机构:指对于本合同任何一方,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控制其或与其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其他公司/机构。3.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补充。但补充的内容不能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相冲突,如发生冲突则该补充条款无效。4.本示范文本“□”中选择内容、空白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合同双方不做约定时,应当在“□”划×,以示删除。5. 平台经营者应当采用显著方式提请平台内经营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对其权利可能造成影响的或限制、免除平台经营者责任的内容。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平台内经营者的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6. 本示范文本所指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Commented [2]: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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